“M 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1970961号“M POW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63号

       

      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70961号“M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车辆倒退警报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商品上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0422号“M-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97141号“M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整体含义、设计理念和视觉效果等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正在协商同意书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广告照片、图册、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19年4月20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据此,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车辆倒退警报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商品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摩托车;自行车;婴儿车;汽车;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陆地车辆连接器;车辆用拖车连接装置;陆地车辆推进装置;陆地车辆联动机件;陆地车辆传动轴;汽车链;陆地车辆用驱动链;陆地车辆用传动链;防滑链;运载工具轮胎用防滑装置;陆地车辆引擎;汽车引擎盖;车辆引擎罩;汽车底盘;运载工具防眩光装置;运载工具遮光装置;陆地车辆曲柄轴箱(非引擎用);陆地车辆用连杆(非马达和引擎部件);陆地车辆用扭矩变换器;陆地车辆用电动机;陆地车辆用离合器;车轴;车轴颈;运载工具用轮子;汽车车轮;运载工具用轮胎;陆地车辆用飞轮;运载工具用轮辐;运载工具用轮圈;汽车轮胎;轮胎防滑钉;运载工具用轮毂;汽车车轮毂;轮毂箍;毂罩;陆地车辆马达;陆地车辆传动马达;陆地车辆传动齿轮;陆地车辆减速齿轮;陆地车辆变速箱;汽车两侧脚踏板;后视镜;陆地车辆涡轮机;车身;汽车车身;汽车保险杠;运载工具用刹车;运载工具用刹车垫;汽车刹车片;气泵(运载工具附件);运载工具缓冲器;汽车减震器;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运载工具用减震弹簧;运载工具用悬挂弹簧;运载工具用行李架;运载工具底架;运载工具底盘;运载工具用座椅;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座椅头靠;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座椅用安全带;运载工具用门;运载工具用窗户;风挡;风挡刮水器;挡风玻璃;挡风玻璃刮水器;运载工具用喇叭;运载工具用方向盘;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摩托车;自行车;婴儿车;汽车;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陆地车辆连接器;车辆用拖车连接装置;陆地车辆推进装置;陆地车辆联动机件;陆地车辆传动轴;汽车链;陆地车辆用驱动链;陆地车辆用传动链;防滑链;运载工具轮胎用防滑装置;陆地车辆引擎;汽车引擎盖;车辆引擎罩;汽车底盘;运载工具防眩光装置;运载工具遮光装置;陆地车辆曲柄轴箱(非引擎用);陆地车辆用连杆(非马达和引擎部件);陆地车辆用扭矩变换器;陆地车辆用电动机;陆地车辆用离合器;车轴;车轴颈;运载工具用轮子;汽车车轮;运载工具用轮胎;陆地车辆用飞轮;运载工具用轮辐;运载工具用轮圈;汽车轮胎;轮胎防滑钉;运载工具用轮毂;汽车车轮毂;轮毂箍;毂罩;陆地车辆马达;陆地车辆传动马达;陆地车辆传动齿轮;陆地车辆减速齿轮;陆地车辆变速箱;汽车两侧脚踏板;后视镜;陆地车辆涡轮机;车身;汽车车身;汽车保险杠;运载工具用刹车;运载工具用刹车垫;汽车刹车片;气泵(运载工具附件);运载工具缓冲器;汽车减震器;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运载工具用减震弹簧;运载工具用悬挂弹簧;运载工具用行李架;运载工具底架;运载工具底盘;运载工具用座椅;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座椅头靠;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座椅用安全带;运载工具用门;运载工具用窗户;风挡;风挡刮水器;挡风玻璃;挡风玻璃刮水器;运载工具用喇叭;运载工具用方向盘;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倒退警报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