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ED奎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858765号“CREED奎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06号

       

      申请人:米高梅电影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8765号“CREED奎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第34725780号“奎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棋盘游戏器具;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竞技手套;钓鱼用具”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出品的电影名称,系申请人所独创。申请人已对第8168815号“奎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creed奎迪”相关介绍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冲突的“棋盘游戏器具;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竞技手套;钓鱼用具”商品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CREED奎迪”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奎迪”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构成相同,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玩具等指定商品上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