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厨鲜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402468号“美厨鲜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09号

       

      申请人:青岛弘蓝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2468号“美厨鲜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000834号“美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043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美厨鲜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美厨”,且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