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614530号“618”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76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4530号“61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618”是申请人京东公司的创立日,“618”是申请人京东公司投入大量的财力和物力,倾力打造出来的知名品牌,已达到了与申请人京东公司一一对应的程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96381号“六一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04409号“61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07262号“Sunny Col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65064号“Percento61.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15876号“时尚61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212675号“零占61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585032号“瓜子61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构成、显著部分、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实际使用等方面区分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先权利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的截图、宣传资料、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鞋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鞋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工作服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六在服装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七在服装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618”与引证商标二“618”相比较,在呼叫、含义以及文字组成上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摔跤服;防水服;大礼帽;长袜;连指手套;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鞋;戏装;非纸制围涎”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动鞋;戏装;非纸制围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