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795804号“热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37号

       

      申请人:云南纳奇森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5804号“热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属暗示性标志,意为热情而恳切的,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项目内容等特点,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热切”为纯汉字商标。经查,“热切”是利用热能使材料熔化并分离的技术。申请商标使用在包装纸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的指定商品的制作工艺、制作技术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指情形。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