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68954 -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45号 - 申请人:瑛之心生物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768954号“Dr.Andy S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45号

       

      申请人:瑛之心生物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柏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8954号“Dr.Andy 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孙安迪医师DR.ANDY SUN”为台大医学院微生物免疫学博士,为知名的免疫学权威人士。申请商标为孙安迪医师本人授权申请人进行注册的,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孙艾迪医师相关资质公证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r.Andy Sun”一般可译为:孙安迪医生或孙安迪博士等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茶、糕点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被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