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271140H号“CRUZTOOL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54号
申请人:CYCOACTIVE,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71140H号“CRUZTOO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6556519号“CRUZTOO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汽车、摩托车、雪地机动车、全地形车辆和水运工具手动工具包,其主要包括成套销售的扳手、钳子、螺丝刀和套筒套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