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155474号“旺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37号

       

      申请人:沅陵旺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55474号“旺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958170号“旺顺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88749号“旺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58411号“顺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23407号“旺顺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97168号“旺顺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342071号“旺顺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6929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商标权利未定;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旺顺”及图形经上下排列而成,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旺顺”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且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动物养殖;水产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分别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商标权利未定,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二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务;动物养殖;水产养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