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636493号“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63号

       

      申请人:北京宇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6493号“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21901301号“YUJICH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为其在先注册的“宇极”、“YUJILEDS”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072029号“纤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80308号“益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协议原件、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因此,我局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由字母“y”置于图形设计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制冷剂;工业用洗净剂;喷雾器用气体推进剂;催化剂;荧光粉;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火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实验室分析用化学品(非医用、非兽医用);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且延续性注册于法无据,故上述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火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实验室分析用化学品(非医用、非兽医用);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