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ok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4855H号“elokan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64号

       

      申请人:MEGA SOUND CONCEPT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4855H号“elok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7015010号“elok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149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一、二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书等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elokance”及图形两部分经左右排列而成,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高度近似,予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