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577417号“GRAMM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92号
申请人:国家录制艺术与科学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77417号“GRAM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商标“格莱美”、“GRAMMY”和图形等已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9558号“留声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398783号“YARRA VALLEY GRAMMAR LEVAI OCUL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第14754785号“giam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第4373456号“GRANNY NOOD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并未续展已经失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部分注册档案、版权登记信息、注册商标登记簿、作品权属证据、作品登记证书、计划书、CD封面及封底、搜索结果、销售信息、微博微信宣传页面、许可合同、合作服务协议、制作服务合同书、相关合作方支付费用发票、宣传报道、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相关解释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18年9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尚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18年9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申请商标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