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爷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5224328号“老爷会”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52号

       

      申请人: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环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衣川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7日对第25224328号“老爷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29328号“老爷车”商标、第889295号“老爷车”商标、第3142526号“老爷车”商标、第8159778号“老爷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老爷车”等系列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2008年初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和复制,从而对申请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无效宣告的商标相关信息资料;
      2、代理委托书原件、商业登记证、裁定书;
      3、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通过国家商标局进行商标的全类注册情况;
      4、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5、取得的重大成果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毛衣;衬衫;裤子;外套”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的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2013年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