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00603号“人联网自循环经济生态系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56号
申请人:点金投资发展(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0603号“人联网自循环经济生态系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2144号“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人联网商城截图、申请商标宣传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人联网自循环经济生态系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文字“人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搬运;空中运输;汽车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输;运输;包裹投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操作运河水闸;给水;潜水服出租;船只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的文字“人联网自循环经济生态系统”使用在“给水;潜水服出租;货物贮存”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