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947977号“WORLD JOURNEY桔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120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47977号“WORLD JOURNEY桔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290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59568号“果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544395号“小桔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18260号“金桔果JIN JU G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1430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10185号“wo ai wo jia w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990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00397号“w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018215号“TRBJ WORLD TOUR FASHION FOR THE SENS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628489号“ATP WORLD TO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三、七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九、十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六、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决定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前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二、四、五、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决定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七未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也未处于转让程序中。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四、五、九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八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七、十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十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三、七、十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