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旺太阳星双创计划 互联网文创基金•助力旺旺梦想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171275号“旺旺太阳星双创计划 互联网文创基金•助力旺

    旺梦想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70号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71275号“旺旺太阳星双创计划 互联网 文创基金•助力旺旺梦想家 WONDERLAND PROJ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旺旺”驰名商标的系列品牌,且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双创”文字本身并没有不良社会影响,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商标档案;
      2、商标许可使用及授权声明;
      3、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工商信息、公司简介;
      4、认定“旺旺”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裁定及相关荣誉等资料;
      5、媒体宣传报道;
      6、“旺旺太阳星双创计划”相关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双创”,该词语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