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闪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607922号“超级闪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45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7922号“超级闪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内著名企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特征,其注册及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第31440456号“闪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唯一、稳定的关系,已获得显著特征,且便于识别与区分。准予注册“超级闪充”商标可以抑制和避免不正当竞争,帮助申请人打造中国品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页面、行政判决书、搜索结果及淘宝、微信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中文“超级闪充”构成,其中“闪充”系指一种手机充电技术,“超级闪充”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充电特别快,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平板电脑等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点等,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申请商标无必然联系,或为网络页面的打印件,上述在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