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堂客栈 FLORA LN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6632820号“花堂客栈 FLORA LN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0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旅悦(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兵(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一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32820号“花堂客栈 FLORA LN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828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厦门一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故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未在指定期间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使用,恳请贵局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纸质):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花堂旅馆证件。
      3、花堂旅馆照片。
      4、公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厦门一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5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5月6日,复审商标于2019年1月15日转让至李兵。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首先证据1为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厦门一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厦门市思明区花堂旅馆(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的许可合同,结合证据2,上述证据仅能体现合同双方达成了商标许可使用的协议,以及被许可人在住宿服务的资质,与复审商标的使用并无关联性。其次被申请人的证据3的图片为自制证据,未出现复审商标“花堂客栈 FLORA LNN”字样,与本案无关不予评述。最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所涉及的网页截图虽有“花堂客栈 FLORA LNN”字样的出现,及花堂客栈的相关描述,但并无相关票据予以佐证,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