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21782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26号
申请人:佩特古内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1782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11497号“Landtrack TRAVELLING ADVENTUR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第15986609号“Auvergn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33287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637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图、着色、细节勾勒、整体外观和设计风格等方面均不近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无效宣告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图形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服装带(衣服);十字褡;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围巾;服装带(衣服);十字褡;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