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430940号“KID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744号
申请人:体重健康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0940号“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09578号“牙博士少儿齿科 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51509号“红黄蓝 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及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站截图、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官网截图、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官网截图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KIDS”,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身体美容护理服务、营养咨询、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医院、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服务上共存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