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465019号“艾芭薇 ERBAVIV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742号
申请人:艾芭薇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诚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5019号“艾芭薇 ERBAVI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89027A号“艾芭薇 ERBAVI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在空气净化制剂、杀虫剂、蚊香、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冰箱除臭剂(去味剂)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空气净化制剂、杀虫剂、蚊香、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冰箱除臭剂(去味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箱除味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牲畜用洗涤剂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