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016509号“德善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38号
申请人:泉州大羊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6509号“德善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76981号“德善書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76496号“善德SHAN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67250号“德善健康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35853号“善德瑜伽YO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18年8月27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上述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德善堂”,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翻译;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流动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翻译;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