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68329号“茶古道TIROD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578号
申请人:茶古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聚儒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8329号“茶古道TIRO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8680号“茶玉古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10477号“茶船古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941590号“茶排古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072302号“茶马古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072775号“茶马古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073985号“茶马古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五、六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一审胜诉,现在二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茶古道”,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另,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引证商标一、二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四、五、六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