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054915号“肽紧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515号
申请人:品韵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天嘉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4915号“肽紧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代表着其药用产品中含有“肽”的成分,具有抗菌、杀毒功效,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肽紧致”构成,其包含的文字“肽”是一种有机化合物的名称,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药用洗液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