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55554 - 商评字[2020]第0000050641号 - 申请人: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55554号“荔枝音乐红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641号

       

      申请人: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奇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5554号“荔枝音乐红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76800号“荔枝”商标、第12717492号“荔枝会馆 ZENGCHENG LICHI CLUB”商标、第34530660号“荔枝公考”商标、第14853408号“荔枝 LITCHI NEWS”商标、第14853412号“荔枝社区”商标、第14776531号“荔枝台”商标、第15235524A号“荔枝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