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222991号“5U出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507号
申请人:深圳伍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创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22991号“5U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56069号“5U订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56081号“5U车务助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5U”,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之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