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63041号“美悦盛宴 美悦 MARRYOU
WEDDING HA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501号
申请人:广州喜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标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3041号“美悦盛宴 美悦 MARRYOU WEDDING H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26899号“美悦MEI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00429号“美盛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69892号“美悦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三已共存,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美悦”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美悦”相同,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美悦盛宴”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美盛宴”、引证商标三“美悦荟”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