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沙马老二 XINSHAMALAO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864064号“新沙马老二

    XINSHAMALAO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99号

       

      申请人:马俊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4064号“新沙马老二 XINSHAMALAO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4529号“茗胜苑及图”商标、第21791543号“苗慧及图”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