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120312号“KBROA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97号
申请人:深圳市精博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0312号“KBRO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59912号“BRO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379635号“百度 BAIDU BRO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阶段,不应作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子教学学习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两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