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J Luk Fook Kong Ki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2119223号“LFGJ Luk Fook Kong

    Ki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12697号重审第0000000845号

       

      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南洋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尼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12697号《关于第12119223号“LFGJ Luk Fook Kong Ki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争议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7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六福”品牌经过原告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贵重金饰品(首饰)”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本案第三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此理应知晓,但仍申请注册了四十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含了与申请人在先权利近似的“港六福”、“六福港金”、“六福港鑫”等商标,以及多件与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在先权利标识近似的“老庙详”、“老庙港金”、“周六喜”等商标,部分商标经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已被驳回、不予注册等。第三人此种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为同行业,为同行业竞争者,其对申请人商标应有一定知晓,且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如“港六福”、“六福港金”、“六福港鑫”、“老庙详”、“老庙港金”、“周六喜”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很明显并非出于正当经营使用的目的,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对于申请人其他复审理由我局坚持原裁定意见,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