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武大帝”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1648569号“漢武大帝”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26711号重审第0000000844号

       

      申请人:贵州汉武大帝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金华市金笑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26711号《关于第11648569号“漢武大帝”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39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7217244号“汉武刘彻大帝”商标、第4494381号“劉徹大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8年5月20日第1600号《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7月27日第1657号《商标公告》上。故两引证商标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