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67029号“仁福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03号
申请人:逄志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7029号“仁福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0698号商标、第464638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外观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配镜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