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临广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267186号“九临广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60号

       

      申请人:威海九临广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达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67186号“九临广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20572号“九临广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届时将不构成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电视台宣传视频、宣传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九临广运”与引证商标的文字“九临广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