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374908号“兰云电气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53号
申请人:兰云电气如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74908号“兰云电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62143号“兰云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601533号“云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938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13905号“晶龙新能 JINGLONG NEW ENERGY SOUR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2018年7月20日早于引证商标一的初审公告时间2018年12月27日,故其与引证商标一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兰云电气”与引证商标一“兰云科技”、引证商标二“云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制集成电路用电子芯片、电力调压器、变流器(电)、电容器、电流换向器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子计分器、平板电脑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集成电路用电子芯片、电力调压器、变流器(电)、电容器、电流换向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子计分器、平板电脑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集成电路用电子芯片、电力调压器、变流器(电)、电容器、电流换向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