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988238号“BLUE FALC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52号
申请人: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中细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88238号“BLUE FAL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1875号“FAL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85496号“FAL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41933号“FAL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G1263630A号“FALCON SPAR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G1320727号“FAL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667709号“FALCON A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G14274794号“FAL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至七商标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已在注册阶段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马车商品上,其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已在领土延伸阶段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LUE FALCON”与引证商标一“FALCON”、引证商标二“FALCON”、引证商标三“FALCON”、引证商标四“FALCON SPARES”、引证商标五“FALCO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飞船、航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航空器、航空器附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飞船、航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马车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