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1682号“ERMAKS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49号
申请人:ERMAKSAN MAKINA SANAYI VE TICARET ANOINIM SIRKETI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1682号“ERMAKS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78986号“Ermak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洽谈商标转让事宜,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均未向我局提交申请商标或引证商标的商标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ERMAKSAN”与引证商标“Ermaksa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挤压器、材料切割和成型用机器和机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模冲压机、机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