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010236号“铆钉娱乐 RIVET MED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126号
申请人:铆钉娱乐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0236号“铆钉娱乐 RIVET ME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53335号“RIVET”商标、第7853337号“RIVET”商标、第18631545号“RIVE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予以撤销,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复审,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