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天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022808号“通天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011号

       

      申请人:陈文胜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义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2808号“通天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2568号“通天河 TTHB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权利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69819号“通天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商品未构成类似产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18年9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且已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通天河”,其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酒(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乳酒(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奶”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乳酒(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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