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35235号“贝家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009号
申请人:石家庄秀雅布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35235号“贝家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95312号“贝加怡BEJA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贝家怡”,其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贝加怡”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