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48394号“STN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005号
申请人:温州艾弗斯气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8394号“STN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833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20385号“G及图”商标、第18175685号“广全家 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由字母“STNC”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