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786386号“小卜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99号
申请人:四川圣佳宝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6386号“小卜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0825号“小卜卜”商标、第34330940号“小卜每日新鲜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已建立起一定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7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为文字“小卜丶”,其与引证商标二“小卜每日新鲜菜”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