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6058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122号
申请人:绣渤意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58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756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