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春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530919号“盛世春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97号

       

      申请人:程昌宝
      委托代理人:贵州树枝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0919号“盛世春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6211号“盛世春及图”商标、第9724608号“盛世天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盛世春荣”,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酱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