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620068号“蚂蚁合同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94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20068号“蚂蚁合同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17374号“蚂蚁短租MAYI.COM及图”商标、第28959971号“蚂蚁接亲”商标、第11964534号“蚂蚁短租WWW.MAYI.COM”商标、第11964348号“蚂蚁短租MAYI.COM”商标、第7631089号“蚂蚁搬家”商标、第11652980号“小蚂蚁XM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紧密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六商标信息;部分蚂蚁系列商标注册证明;部分蚂蚁金服的宣传报道。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异议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蚂蚁合同链”,其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安全保卫咨询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