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20436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92号 - 申请人:超威半导体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204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92号

       

      申请人:超威半导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04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2014年世界20大半导体公司之一,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相关领域已获得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94882号“RADEONVEGA及图”商标、第25494875号“RADEONPROVEGA及图”商标、第25494878号“RADEONRXVEGA及图”商标、第25494876号“RADEONVEGAFRONTIEREDITION及图”商标、第25494883号“RADEONRXVE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已提交共存同意函。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423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含一张光盘):申请人相关介绍、媒体报道、销售发票、销售网页截图、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原件)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人提供了《共存同意函》,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一定区别,商标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六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