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01863 -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84号 - 申请人:李增勇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7018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84号

       

      申请人:李增勇
      委托代理人:义乌印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18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8029号“BOUGEOTTE F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60568号“O'KEEFFE及图”商标、第8474362号“欧可绯 及图”商标、第12805448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790297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皮、背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包、兽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显著识别图形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