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086064号“武玉良种WWW.WWSYMZZ.COM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81号
申请人:甘肃省武威市武玉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6064号“武玉良种WWW.WWSYMZZ.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93200号“千森QIANSEN及图”商标、第4936533号“群丰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94907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