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无限可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088945号“汤臣•无限可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74号

       

      申请人:泰兴汤臣压克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8945号“汤臣•无限可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3014号“汤臣及图”商标、第12478756号“汤臣及图”商标、第12478803号“汤臣及图”商标、第23294169号“汤臣及图”商标、第3463713号“汤臣塑胶;TANG CHEN SU JIA及图”商标、第10569602号“汤臣管业TANGCHENGUANYE”商标、第12044345号“汤臣压克力”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donchanmp”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证书;申请人的官网页面以及参展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合成橡胶、有机玻璃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有机玻璃、乳胶(天然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