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8027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871号
申请人:林致成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27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2043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删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12180号“晚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同意放弃在“家具、金属家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同意放弃在“家具、金属家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