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883399号“佳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85号
申请人: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83399号“佳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5630号“佳怡 JIA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油炸丸子;肉;熏猪肉;香肠;腌肉;腌腊肉;猪肉;肉干”商品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现在“食用猪油”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与申请商标相冲突的“猪肉食品;油炸丸子;肉;熏猪肉;香肠;腌肉;腌腊肉;猪肉;肉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猪油”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