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S THE SHI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6725号“IT'S THE SHI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67号

       

      申请人:LIVESCAPE SINGAPORE PTE.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6725号“IT'S THE SH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79146号“BEAT SHIP BY ZOUK及图”商标、第19279148号“BEAT SHIP BY ZOUK及图”商标、第19279144号“BEAT SHIP BY ZOU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谈判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字母“IT'S THE SHIP”及图形组成,其所占比例较大的主要识别部分“SHIP”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1日